5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首次明确界定了绿电直连的范围,绿电直连指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绿电通过专用电力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并按照负荷是否接⼊公共电网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两类。
绿电直连政策将优化电解铝企业用电结构,提升绿电铝比例。电解铝作为高载能产业,相关企业可与周边新能源企业合作,通过直连专线获取绿电;对于有自备火电的电解铝企业,在足额清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前提下,通过压减自备电厂出力,实现清洁能源替代;对于新能源企业,如果存量新能源项目尚未开展电网接⼊工程建设或当地电网消纳空间不足,在履行必要变更手续的前提下,也能通过与电解铝企业直连解决消纳难题。
绿电直连政策将促进绿色铝产业链的协同发展。发电企业为了满足电解铝企业的用电需求,会加大新能源项目的投资与建设;而电解铝企业为了更好地利用绿电,可能会对生产工艺进行升级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同时,随着绿电铝市场份额的提升,下游铝加工企业对绿色低碳铝认证产品的需求也会增加,从而推动整个铝产业向绿色、低碳、可持续方向发展。
绿电直连政策提升绿电铝的可追溯性,增强市场竞争力。相较于电网供电,绿电直连生产的绿电铝可以确保每一度绿电的使用可追溯。同时,可避免传统绿电采购中可能存在的“绿证与用电分离”问题,确保绿电铝的真实低碳属性。故可帮助铝行业企业和终端用户有效规避贸易壁垒。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绿色产品评价中心将持续跟踪此政策,更新绿电铝评价流程,完善绿电铝溯源体系,定期更新碳足迹背景数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新能源消纳和调控政策措施的决策部署,探索创新新能源生产和消费融合发展模式,促进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更好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知。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本文所指的绿电直连是指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可实现供给电量清晰物理溯源的模式。其中,直连线路是指电源与电力用户直接连接的专用电力线路。按照负荷是否接入公共电网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两类。并网型项目作为整体接入公共电网,与公共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界面与责任界面,电源应接入用户和公共电网产权分界点的用户侧。直连电源为分布式光伏的,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等政策执行。采用直连线路向多用户开展绿色电力直接供应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另行规定。
(二)发展目标。绿电直连项目以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提升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水平为目标,按照安全优先、绿色友好、权责对等、源荷匹配原则建设运行,公平合理承担安全责任、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
二、加强规划引导
(三)规范项目建设。新增负荷可配套建设新能源项目。存量负荷在已有燃煤燃气自备电厂足额清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前提下开展绿电直连,通过压减自备电厂出力,实现清洁能源替代。有降碳刚性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探索开展存量负荷绿电直连。支持尚未开展电网接入工程建设或因新能源消纳受限等原因无法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在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后开展绿电直连。
(四)加强规划统筹。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绿电直连项目的统筹规划,确保绿电直连模式有序发展。项目风电和太阳能发电规模计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新能源发电开发建设方案,用电负荷规模应有依据和支撑,直连线路、接入系统等按电压等级纳入省级或城市的能源电力和国土空间等规划,并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备案。直连线路应尽量减少线路交叉跨越,确需跨越的应做好安全措施。项目应编制包含电源、负荷、直连线路和接入系统的整体化方案,以专门章节评估系统风险、用电安全、电能质量等,并提出具体技术措施。项目接入电压等级不超过220(330)千伏;确有必要接入220(330)千伏的,应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组织电网企业、项目单位等开展电力系统安全风险专项评估,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项目应按照整体化方案统一建设,同步投产。
(五)鼓励模式创新。绿电直连项目原则上由负荷作为主责单位。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可投资绿电直连项目。项目电源可由负荷投资,也可由发电企业或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投资,直连专线原则上应由负荷、电源主体投资。项目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应签订多年期购电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并就电力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运行、结算关系、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项目中新能源发电项目豁免电力业务许可,另有规定除外。
(六)做好源荷匹配。并网型项目应按照“以荷定源”原则科学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和装机规模。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可采取整体自发自用为主,余电上网为辅的模式;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地区,不允许向公共电网反送。项目整体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并不断提高自发自用比例,2030年前不低于35%。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上限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一般不超过20%。各地可结合项目建设方案中自发自用、上网电量比例和源荷匹配、调节能力等信息,合理设置新能源利用率目标。
三、加强运行管理
(七)加强安全管理。绿电直连项目应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保证安全稳定运行。项目应及时开展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深入评估并及时消除项目内部设备故障以及各类安全风险,不断增强可靠性。
(八)做好电网接入。项目应按标准配置继电保护、安全稳定控制装置、通信设备等二次系统,内部各设施涉网性能应满足相关标准,避免因自身原因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项目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电网企业应向满足并网条件的项目公平无歧视提供电网接入服务。
(九)加强调度运行管理。绿电直连项目应实现内部资源协同优化。并网型项目整体及内部电源按照接入电压等级和容量规模接受相应调度机构管理,按照为系统提供服务的类别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除发生影响公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突发情况外,调度机构应按照项目自主安排的发用电曲线下达调度计划。项目内部资源应做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并根据《电网运行准则》等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相关资料。项目各业务系统应严格执行《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安装网络安全监测、隔离装置等网络安全设施,按要求向相关调度机构备案,接受调度机构开展的技术监督。
(十)厘清责任界面。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与公共电网按产权分界点形成清晰明确的安全责任界面,各自在安全责任界面内履行相应电力安全风险管控责任。项目应统筹考虑内部源荷特性、平衡能力、经济收益、与公共电网交换功率等因素,自主合理申报并网容量,并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并网容量以外的供电责任和费用。电网企业应按照项目申报容量和有关协议履行供电责任。项目应调节内部发电和负荷,确保项目与公共电网的交换功率不超过申报容量,自行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供电中断的相关责任。
(十一)鼓励提升系统友好性。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应通过合理配置储能、挖掘负荷灵活调节潜力等方式,充分提升项目灵活性调节能力,尽可能减小系统调节压力。项目规划方案应合理确定项目最大的负荷峰谷差率,项目与公共电网交换功率的电力峰谷差率不高于方案规划值。在新能源消纳困难时段,项目不应向公共电网反送电。项目应按照有关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做好无功和电能质量管理。
四、交易与价格机制
(十二)作为整体参与市场。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按照《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进行注册,原则上应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根据市场交易结果安排生产,并按照与公共电网的交换功率进行结算。项目负荷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项目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也可分别注册,以聚合形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十三)合理缴纳相关费用。绿电直连项目应按国务院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缴纳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十四)规范计量结算。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以项目接入点作为计量、结算参考点,作为整体与公共电网进行电费结算。项目应具备分表计量条件,在内部发电、厂用电、自发自用、储能等关口安装符合相关标准和有关部门认可的双向计量装置。禁止绕越装设的各电能计量装置用电。项目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双方之间交易电量及上网电量应按照绿证和绿色电力交易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组织保障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加强对绿电直连模式的指导,及时评估成效,确保工作平稳推进,同时加强对其他绿色电源开展直连的研究。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应加强监管,及时跟踪监测辖区内项目建设与政策执行情况,积极推动各方按要求规范开展项目建设运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基于本省电力供需形势、消纳条件等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就近就地消纳距离、上网电量比例、退出机制等具体要求,引导项目科学合理评估需求,避免出现实际运行与设计方案出现较大偏差、新能源消纳不及预期等情况;组织梳理本地绿电直连项目需求,积极向民营企业推介,支持民资等参与投资建设;做好项目管理和运行监测工作,组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方案评审,充分听取电网企业、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意见,推动绿电直连模式有序发展。电网企业、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落实,持续提升对项目接入电网、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技术支持能力和服务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25年5月2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期发布《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接受采访,回答记者提问。
问:什么是绿电直连?
答:直连是指电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而通过与用户直接连接的电力线路向单一用户供电,供应的电量可以清晰物理溯源。一是绿电直连项目的电源和用户。现阶段,绿电直连电源为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既包括新建电源,也包括尚未开展电网接入工程建设或因新能源消纳受限等原因无法并网的存量新能源项目;负荷包括新增负荷,以及有燃煤燃气自备电厂或出口外向型企业的存量负荷。二是绿电直连项目类型。绿电直连项目分为并网型、离网型两类,并网型项目的电源应接入用户侧,项目电源、用户和线路作为整体接入公共电网,与公共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界面与责任界面;离网型项目的电源、用户和线路均与公共电网无电气连接,作为独立系统开展运营。三是绿电直连项目建设原则。绿电直连项目以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提升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水平为目标,按照安全优先、绿色友好、权责对等、源荷匹配原则建设运行,公平合理承担安全责任、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
问:为什么要出台关于绿电直连的文件?
答:一是满足新能源就近消纳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新能源跃升式发展,新能源消纳压力逐年递增,在远距离输送的同时,通过绿电直连项目等探索新能源生产和消费集成发展模式,挖掘就近就地消纳需求,拓展新能源应用场景,提高新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二是满足用户绿电消费需求。近年来,有关国家实施绿色贸易壁垒,传统和新兴高载能行业增绿减碳意愿强烈,多元化绿色用能需求不断涌现,绿电直连项目能够一定程度满足用户绿色低碳转型需要。三是为用户降低用电成本提供更多选择。《通知》鼓励用户在自主申报并网容量、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的同时,通过提升灵活调节能力降低用电成本。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明确绿电直连项目的定义、分类、特征及原则。第二部分为加强规划引导,明确项目建设、规划统筹、模式创新、源荷匹配等方面要求。第三部分为加强运行管理,从项目自身管理、电网接入要求、调度运行管理、安全责任界面和系统友好性等方面,对绿电直连项目和电网企业提出具体要求。第四部分为交易与价格机制,鼓励项目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明确计量结算要求。第五部分为组织保障,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电网企业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工作要求。
问:《通知》对投资建设绿电直连项目作出哪些规定?
答:一是支持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建设绿电直连项目。《通知》明确支持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投资绿电直连项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支持民营资本等参与。二是充分调动投资主体积极性。《通知》提出项目电源可由用户投资,也可由新能源发电企业或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投资;直连专线原则上应由用户、电源主体投资。三是维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通知》明确项目电源和用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需签订多年期购电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并就电力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运行、结算关系、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避免权责不明确,切实维护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
问:对于绿电直连项目在促进新能源就近消纳、推动能源转型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通知》始终坚持以“绿”为底色,多措并举提高绿电直连项目对新能源消纳的促进作用,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明确自发自用电量比例,奠定项目“绿”的基础。《通知》要求项目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由2025年不低于30%逐年提升至2030年不低于35%,引导新能源项目尽可能就近就地消纳利用,确保项目“绿”的底色。挖掘灵活调节潜力,提升项目“绿”的能力。《通知》引导绿电直连项目通过合理配置储能、挖掘用户灵活调节潜力等方式,提升新能源自发自用比例,让项目更“绿”。
问:绿电直连项目在保证大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一方面,《通知》明确大电网与绿电直连项目按责任界面各自履行相应的安全保供责任。要求并网型项目与公共电网按产权分界点形成清晰明确的安全责任界面,各自在安全责任界面内履行相应的电力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对绿电直连项目来说,要求自主合理申报并网容量,并通过项目内部发用电资源调节,确保与公共电网的交换功率不超过申报容量,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供电中断的,相关责任自行承担。对电网企业来说,应按照项目申报容量履行供电责任,对于项目申报容量以外的供电责任和费用,按照电网企业与项目主体协商确定的协议履行。
另一方面,《通知》从规划、并网和运行等环节对绿电直连项目提出要求,优先保障大电网运行安全。在规划层面,要求项目纳入当地新能源发电开发建设方案和能源电力、国土空间等规划,并以专章评估分析系统安全风险和可靠性,项目方案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在并网层面,要求项目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各设施涉网性能符合技术标准要求,项目竣工后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运行层面,明确项目原则上由用户作为主责单位,项目要接受相应调度机构管理,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
问:绿电直连项目如何兼顾公平与效益?
答:一方面,公平性是绿电直连项目发展的前提。为公平承担电力系统调节责任和社会责任,增强公共电网为整个电力系统持续提供调节服务的能力,《通知》要求项目按国务院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缴纳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减免有关费用。另一方面,文件也为项目提升经济性提供了空间。《通知》推动绿电直连项目挖掘自身调节潜力,增加新能源自发自用比例,减少并网容量需求和从公共电网获取的电量,合理节约电能量费用和系统调节费用,降低项目运行成本。同时,推动绿电直连项目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自主优化发用电曲线,在满足上网电量比例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电能量、辅助服务交易获取合理收益。目前,我们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完善包括绿电直连在内的新能源就近消纳价格机制。
问:下一步将如何推动各地有效落实《通知》?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加强对各地绿电直连项目的指导,及时评估成效,确保工作平稳推进,并充分发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作用,跟踪监测辖区内项目建设与政策执行情况,积极推动各方按要求规范开展项目建设运行。
各地要基于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具体要求,引导项目科学合理评估需求,做好项目管理和运行监测工作,组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方案评审,充分听取电网企业、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意见,推动绿电直连项目有序发展。
电网企业、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落实,持续提升对项目接入电网、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技术支持能力和服务水平。
政策解读丨绿电直连赋能新能源发展 助力开启绿电消费新篇章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完善新能源消纳和调控政策措施。在国家“双碳”目标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战略部署下,我国新能源开发规模稳居世界第一,分布式新能源呈现快速发展态势。为进一步推动提升新能源就近就地开发利用水平、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明确绿电直连的适用范围、规范规划管理要求、健全市场价格机制等,为下一步各地积极推动开展绿电直连项目建设提供了清晰指引。
一、提出绿电直连适用范围和建设要求
一是明确了绿电直连的定义内涵。自欧盟发布《欧盟电池和废电池法案》及配套文件《电动车电池碳足迹计算规则草案及附件》以来,“电力直连”“绿电直连”等概念引发社会热议。虽然欧盟相关文件中明确了绿电直连的概念内涵,但我国仍然缺少绿电直连项目的明确定义。为此,《通知》从国家层面首次明确了绿电直连的定义内涵,即风光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而通过专用电力线路与单一电力用户实现直接连接。这里的新能源可以是分布式新能源也可以是集中式新能源,项目建成后可以自主选择离网运行模式或并网运行模式。
二是明确了项目电源建设要求。绿电直连丰富了企业实现清洁绿色供电的方式,激发了新能源企业投资建设的热情,在这一背景下,明确直连新能源电源的建设要求对于实现绿电直连项目有序发展至关重要。《通知》明确了四种可开展绿电直连的场景,一是新增负荷可通过配套建设新能源项目实现绿电直连;二是存量负荷开展绿电直连需满足一定条件,在企业自备电厂足额清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前提下,绿电直连的发电空间需通过调减自备电厂出力实现;三是出口外向型企业可探索开展绿电直连,并充分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四是对于存量新能源项目,如果尚未开展电网接入工程建设或当地电网消纳空间不足,在履行必要变更手续的前提下也可以开展绿电直连。
三是明确了项目投资运营模式。长期以来,我国对于新能源接网工程都要求由电网企业统一投资建设,或者由新能源企业投资建设后再由电网企业回购,相关费用通过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统一回收。为更好推动绿电直连发展,《通知》创新了绿电直连电源和线路的投资建设模式,电源既可由负荷投资也可由发电企业或双方成立合资公司投资,直连线路由负荷、电源主体投资,若电源、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双方应签订多年期购电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为了更好适应电网安全运行和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要求,《通知》提出在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项目可以向电网反送电参与电力市场,但整体还是以自发自用为主,且明确了余电上网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这就需要各地充分考虑本地电网消纳能力和绿电直连项目调节能力,合理设置余电上网比例,确保在不影响新能源利用率的前提下,尽可能实现本地自发自用。
二、健全绿电直连安全运行和管理要求
一是进一步明确绿电直连项目安全管理责任和界面。绿电直连项目具有资源类型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特征,除具备负荷资源外,还具有新能源、储能等资源,若各类资源不是同一投资主体,则需要采用聚合方式实现各类资源的协同优化运行,这将带来项目内部安全管理风险和与上级电网安全责任界面不清的问题。为了加强绿电直连项目的安全管理水平,《通知》明确了绿电直连项目两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一方面从内部管理看,绿电直连项目应做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另一方面从参与系统运行看,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应与公共电网按产权分界点形成明确的安全责任界面,合理确定各自的安全供电责任。
二是进一步规范绿电直连项目调度运行管理机制。绿电直连作为一种新业态新模式,通过协调优化内部资源运行,可以具有良好的调节能力和实时响应特性,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的大背景下,如何让绿电直连项目的调度管理机制与市场交易机制相衔接,是提升市场环境下绿电直连项目和大电网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从适应系统调度管理的角度出发,《通知》提出应按为系统提供服务的类别分别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从目前政策要求看,提供需求响应的绿电直连项目应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而参与现货或辅助服务等实时性要求较高的绿电直连项目应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为了更好发挥绿电直连项目的整体调节能力,《通知》还提出调度机构应按照项目自主安排的发用电曲线下达调度计划,这也就意味着正常运行状态下,绿电直连项目将作为一个统一整体接受调度指令。
三、完善绿电直连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
一是明确绿电直连项目参与市场交易方式。考虑新能源出力的不确定性和间歇性,推动绿电直连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对于提升新能源消纳利用水平、提高绿电直连项目用电可靠性、充分发挥绿电直连项目的灵活调节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为此,《通知》明确提出要推动绿电直连项目作为整体参与市场,即使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也可以参照虚拟电厂模式,在完成注册后,以聚合形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同时,也明确提出项目负荷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二是明确绿电直连项目价格结算机制。绿电直连项目作为一种推动新能源就近就地满足负荷需求的新模式,为用户实现清洁低碳生产和转型发展提供了优质保障,但在这种发展模式下,不应因负荷就近利用新能源、减少上级电网下网电量,而规避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相反,推动其与其他用户一样公平承担该履行的社会责任更有利于推动绿电直连项目的有序可持续发展。《通知》明确提出绿电直连项目应按规定缴纳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凡鹏飞,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能源政策与市场研究院院长)
政策解读丨创新新能源发展模式,助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适用范围、规划引导、运行管理、价格机制、组织保障五个方面明确发展绿电直连项目的具体要求。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新形势下,绿电直连项目是新能源发展模式的重要创新、是丰富新型电力系统形态的重要探索、是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的重要途径,对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一、界定绿电直连适用范围
近年来,国内外针对绿电直连已有前期探索,丹麦、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等欧洲国家陆续出台直连线路相关政策规则;2021年我国《“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提出,建设一批绿色直供电示范工厂和示范园区,开展发供用高比例新能源示范。但关于绿电直连的定义国内外尚无统一明确标准。《通知》开宗明义界定绿电直连的适用范围,明确绿电直连是指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从技术类型来看,绿电直连分为并网型、离网型两类,其中并网型项目的电源应接入用户和公共电网产权分界点的用户侧,确保整个项目作为整体接入公共电网。与公共电网、各类增量配电网等供电形式相比,绿电直连项目能够实现供给电量清晰物理溯源,以更好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提升新能源就近消纳水平。
二、加强绿电直连项目管理
发展绿电直连项目涉及规划、运行、市场诸多方面,要实现系统性、持续性、公平性的有机统一,项目管理必须做实、做细。《通知》在上述方面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规划方面,一是区分存量、增量负荷规范项目建设要求,既鼓励新增负荷配套建设新能源项目,又对有降碳刚性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自备电厂供能等存量负荷留有政策窗口,充分体现了对绿电直连项目的支持力度、以及政策的灵活性。二是加强规划统筹确保有序发展,坚持新能源发展、能源电力、国土空间规划“一盘棋”,明确项目接入电压等级要求,要求项目按整体化方案统一建设、同步投产。三是鼓励模式创新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绿电直连项目电源和负荷由不同主体投资,并由负荷作为主责单位,鼓励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投资绿电直连项目。
在运行方面,一是结合市场化改革进展情况确定绿电直连项目运行方式,为充分利用价格信号引导绿电直连项目优化运行、同时尽可能减少对公共电网的影响,《通知》明确按照“以荷定源”原则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和装机规模,仅允许现货连续运行地区项目向公共电网反送电,项目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上限一般不超过20%,考虑弃电情况,自发自用电量占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60%,项目自发自用电量占总用电量的比例不低于30%、2030年前不低于35%。二是强化绿电直连项目内部资源协同优化提升系统友好性,内部资源应做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按要求接入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接受相应调度机构管理;并网型项目应通过合理配置储能,挖掘负荷灵活调节潜力等方式,充分提升项目灵活性调节能力,尽可能减小系统调节压力。
在市场方面,坚持电力市场化改革方向,推动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绿电直连项目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根据市场交易结果安排生产,并按照与公共电网的交换功率进行结算。
三、明晰直连项目各环节相关方主体责任
厘清绿电直连项目与公共电网的经济、技术、安全责任边界,是支持绿电直连项目发展、实现项目落地运营的关键环节。《通知》按照安全优先、权责对等的原则,清晰界定了责任边界。
在经济方面,要求绿电直连项目合理缴纳相关费用,包括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在技术方面,绿电直连项目应配置继电保护等各类二次设备,内部各设施涉网性能应满足有关标准,内部发电、厂用电、自发自用、储能等关口具备分表、双向计量条件;公共电网应向满足并网条件的项目公平无歧视提供电网接入服务,以项目接入点作为计量、结算参考点,按要求进行电费结算。
在安全方面,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与公共电网按产权分界点形成清晰明确的安全责任界面,各自在安全责任界面内履行相应电力安全风险管控责任。绿电直连项目应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及时开展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结合内部电力平衡情况自主申报并网容量,并做好内部发电和负荷调节。公共电网应按照项目申报容量和有关协议履行供电责任。
《通知》的印发执行,将推动绿电直连项目的科学规范有序发展,为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为终端用户绿色用能提供新途径、为科学碳核算提供新思路,以点带面助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经济社会绿色发展。(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副院长 赵增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