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售电方(国家电网、发电公司、电力交易中心或其他绿电售卖企业)直接购电的企业需提交绿电购电合同,申评企业应提交绿电购买和使用执行周期为申报年本年度的购电合同,购电合同包括年度购电协议、各月购电补充协议。
评价中心根据企业提供的购电合同及内容,核算申报年当年该企业绿电铝申评总量,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情况1:若购电合同中记载有购电量及购电绿电比例,则依照申评企业提交的当年购电合同和《企业自我声明》中电解铝生产使用绿电量说明,计算当年整年绿电铝配额量,申评企业单次及累计申评的绿电铝量,不能超过该绿电铝配额量。
示例:2023年预购电力合同内容中记载了全年购电量为13750GWh,绿色用电比例100%,且企业承诺全部用于电解铝锭生产,则该企业2023年绿电铝额度为100万吨,该企业单次及累计申评的绿电铝量不得超过100万吨。
情况2:购电合同中未记载绿电比例,申评企业可提供本年度已生产电解铝的绿色用电凭证,评价中心根据此凭证估算整年绿电铝配额量。
示例:2023年预购电力合同内容无绿电比例,申评企业于2023年7月1日申请评价,提供了2023年1月1日~2023年6月30日绿色用电凭证,凭证显示此用电周期内用电量为6875GWh,绿色用电比例100%,且企业承诺全部用于电解铝锭生产,则估算该企业2023年全年绿电铝额度为100万吨,该企业单次及累计申评的绿电铝量不得超过100万吨。
情况3:购电合同中未记载绿电比例,申评企业无法提供本年度已生产电解铝的绿色用电凭证。可提供去年绿色用电凭证时,按该凭证中绿电量/比例计算;无法提供时评价中心依据申评人所在地区网电的绿电比例估算其当年所购绿电量及绿电铝配额量,申评企业单次及累计申评的绿电铝量,不能超过该估算的绿电铝总量。评价中心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近年份各省份总发电量和火电发电量测算绿电比例(根据2021年的数据,测算结果见文末表格所示)。评价中心将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更新情况及时调整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
示例1:企业于2023年6月1日申请评价绿电铝,提供了2022年绿色用电凭证,显示用电周期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内该企业用电量为450GWh,绿色用电比例98%,企业承诺全部用于电解铝锭生产,则该企业2023年绿电铝额度为32072吨。
示例2:某四川省企业于2023年6月1日申请评价绿电铝,无法提供绿色用电凭证,经核查该企业2022年用电量为500GWh,根据附录I所示四川省绿电比例为84.69%。计算得出该企业2023年绿电铝额度为30796吨。
申评企业需要在每年年底提交绿色电力使用凭证,如果根据绿色电力使用凭证统计的绿电量高于上述绿电铝额度估值,则在下一年度绿电估算值基础上加入该差值;如果根据绿色电力使用凭证统计的绿电量低于上述绿电铝额度估值,则相应核减该申评人的绿电铝量(如果差值部分已经全部或部分交易,则在下次评价时进行相应核减),并在下一年度绿电估算值基础上减去该差值。
各省市自治区绿电比例测算及取值
《绿电铝评价及交易实施细则》附录H列出了各省市自治区绿电比例的测算方法,测算结果如下表所示。
本方法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近年份各省市自治区总发电量,以及火电发电量,来测算绿电发电量比例。
各省市自治区2021年绿电比例测算结果
区 域 | 绿电比例 |
内蒙古 | 18.30% |
山 东 | 10.17% |
四 川 | 84.69% |
云 南 | 86.83% |
陕 西 | 12.98% |
甘 肃 | 41.79% |
青 海 | 83.10% |
宁 夏 | 20.45% |
新 疆 | 19.82% |
河 南 | 13.00% |
贵 州 | 35.48% |
广 西 | 40.97% |
山 西 | 14.16% |
辽 宁 | 30.58% |
重 庆 | 27.62% |
福 建 | 39.07% |
湖 北 | 53.45% |